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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5211,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组村民。1999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趁人不备,窜至龙阳镇小寨村四组王某某家中,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第二天该孙将电动车骑至陈庄镇南街十字路口充电桩充电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该电动车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2850元。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趁人不备,窜至龙阳镇郭家村郭某某家中,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联龙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卖至龙阳镇一个果园旁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280元,后将该赃款挥霍。该电动车经铺陈先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2220元。

3、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趁人不备,窜至龙阳镇小寨村三组,后将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过了四天后将盗窃的电动车在龙阳镇变电所附近的路上,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230元,后将该赃款挥霍。该电动车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882元。

4、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趁人不备窜至陈庄镇三永存三组李某某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偷走,第二天将电动车卖给安丰大桥一个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260元,后将该赃款挥霍。该电动车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606元。

5、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趁人不备,窜至汉帝村四组党某某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在龙阳镇与党睦镇交界处一水渠上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230元,后将该赃款挥霍。该电动车经偶呈现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党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目无国法,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金5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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