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办**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2日06时许,在荥阳市**办鸿翔德韵楼下建设银行门前,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鸟牌黑色电动车盗走。经河南华为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080元,现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辨认笔录、销售发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山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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