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园**号楼**单元**室。1983年8月,因扒窃被沈阳市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1984年,因扒窃被辽宁省建平县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因打架被黑龙江省讷河县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3月24日,因扒窃被赤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201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6时59分许,被害人程某某手提银色拉杆箱在赤峰市火车站附近的公交站点准备乘坐21路公交车之际,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交车前侧车门处,趁其不备,从被害人程某某左侧屁兜内扒窃一个棕色皮质钱包,后转身逃离现场,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56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8年10月29日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带着儿子姜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五门市公交站点乘坐12路公交车,乘车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贴靠被害人王某某并利用人多做掩护,扒窃被害人王某某挎包内的OPPOR9SPLUS手机一部。经赤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赤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12月31日9时50分许,被害人翟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天虹花卉市场公交站乘坐12路公交车,被告人孙某某10时01分左右,身穿黑色连帽外套(连帽的边缘有英文字母标志),头戴绿色鸭舌帽,深色口罩在赤峰市红山区五门市公交站乘坐12路公交车,二人同乘一辆车期间,孙某某贴靠被害人并利用人多做掩护, 从翟某某左侧裤兜内扒窃一个黑色皮质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632 元,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用电缴费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9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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