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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巷**号。因赌博,于2016年6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月8月29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路过福安市城北街道荷塘坪市场旁巷子时,见荷塘坪**号后门没有关紧,遂推门进入欲实施盗窃。当被告人孙某某准备上二楼时,被害人徐某某夫妇返回家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逃跑,过程中被徐某某夫妇抓获并扭送至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经清点,未造成财物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华为手机一部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叶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7.视听资料:案发地点附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93页,检察材料壹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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