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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庄**村**号。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9月9日因盗窃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2020年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4月13日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建材厂门口南侧,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厂门口的一辆黑色野马牌越野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道二马路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6PULS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盗窃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运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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