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小区内,先后盗窃作案五起,价值共计人民币13281元,分述如下:
2019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小区**栋**单元楼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秘密盗走叶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316元的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
同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小区**栋前面车棚边,采取同样的手法,秘密盗走阮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2392元的深红色筑慧轻骑牌电动车。
同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小区一期9栋3单元楼栋内,采取同样的手法,秘密盗走某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2897元的绿色欧派牌电动车。
同年6月13日11时至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小区2栋1单元门口,采取同样的手法,秘密盗走陈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316元的蓝色欧派牌电动车。
同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小区三期8栋1单元的架空层处,采取同样的手法,秘密盗走王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蓝色优步三车牌电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及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阮某某、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毅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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