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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被告人孙某某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5月12日间,因盗窃十三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均因不满十六周岁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江南街道五里牌楼路62弄6号302室,用插卡刷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某的租房,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房间沙发上的六十只一次性口罩(黑色、蓝色各三十只)以及两盒雅诗兰黛化妆品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0日,民警将扣押的二十二只黑色一次性口罩以及两盒雅诗兰黛化妆品返还被害人邓某某。3月21日,孙某某赔偿邓某某口罩损失共186元。

2020年3月26日,经金华市认证中心鉴定,两盒雅诗兰黛化妆品价格认定为1400元,另口罩因提供方提供资料不全,无法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发还清单、前科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 鉴定意见: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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