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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意法轻纺城南面路边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车1辆。

2020年1月23日4时5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老杭海路54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齐某甲的雷迪森牌小龟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2月16日3时2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钱塘新区高沙地铁站A出口的停车处,窃得被害人应某某的永牛牌电动车1辆。

2020年2月20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钱塘新区高沙地铁站D出口的停车处,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的赛鸽牌小龟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雷迪森小龟电动车、赛鸽小龟王电动车已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齐某甲、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发还清单、身份证照片、收购二手车登记表、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车备案信息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

3.证人齐某乙、陈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齐某甲、应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检察官助理:王麒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4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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