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号(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庄**号)。1997年4月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9月曾因犯诈骗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0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2017年4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老涂”(在逃)窜至西平县棠溪大道邵庄转盘处在邵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电动车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又窜至新洪路四巷,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将停放在院内的两辆电动二轮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三辆电动车市场总价为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和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涉案车辆手续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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