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6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武陟县三阳大街,趁被害刘某某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动三轮车车把布袋内的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3667元。案发后,孙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
2、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焦作市南通路铁路路桥西边的一个工地门口,将被害人娄某某的黑色雅迪踏板式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娄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娄某某、刘某某陈述;
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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