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送黄骅市看守所羁押,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黄骅市**路**洗车行盗窃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经黄骅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42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骅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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