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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乡**村**号,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四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孙某某翻墙进入同村张某某仓库和家中院内南房,盗窃铜线、电焊机铜芯、焊把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16元。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检察官助理:朱增光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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