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周某某家牛场看望周某某,见附近无人,孙某某打开周某某牛场旁边的王某某家牛场大门,进入王某某家牛场的卧室内,将王某某放在床垫下的23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存取款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丛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被告人孙某某进入王某某家牛场监控视频;6.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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