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2月19日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桥边公共卫生间门前,采取直接骑走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先后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三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12月1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公共卫生间门前,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20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

2. 2020年12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公共卫生间门前,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江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1辆;

3. 2020年12月2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公共卫生间门前,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1辆等物证;

2. 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被害人李某某、江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

电话1996283****;

附件: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件: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件: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