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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庄**号,个体。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灌云县**街道**村其男朋友袁某某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袁某某母亲鲁某某卧室一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金饰品1克价格为人民币408元,被盗物品累计价值人民币12199.2元。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鲁某某陈述;

3.证人沈某某、袁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35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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