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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汽配城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优科豪马轮胎门市,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废旧轮胎8个,后同周某某(已处理)共同将轮胎运走。

    2.2020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某先共同至泗阳县同济医院附近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宝通汽修门市,窃取废旧轮胎20余个,后两人至众兴镇金都尚品小区北门被害人郝某某经营的鸿远汽修门市,窃取废旧轮胎20余个。

3.2020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某共同至泗阳县汽配城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正新轮胎店门前,窃得废旧轮胎90个。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返还清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01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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