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村**房(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江苏省丰县**镇**街,趁人不备,采取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被害人崔某某放在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水果店门口货摊上摆放的五斤花生1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内衣店内的打底裤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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