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1995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红色电瓶车窜至荷花西区**幢**单元西侧,通过爬窗进入该单元***室的卧室内,盗走一个保险柜,保险箱内有金纸两张、银手镯四个和印尼卢比等外币七张。同年12月10日17时15分许,孙某某至花园前***号***店内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两张金纸和四个银手镯。经鉴定,被盗的两张金纸和四个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778元,涉案外币折合人民币531.528元。

案发后,被盗的四个银手镯、七张外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羽绒外套、红色“GSB”牌头盔等;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被依法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徐伟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