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镇***村,农民。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5月9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至2020年4月8日5时期间,在敦化市**街**营业厅,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间无人之机,采取用手推开营业厅南侧卧室窗户的方式进入到林**居住的卧室内,将卧室内的一件黑色皮衣、一件黑色长款羽绒服、一双黑色运动鞋、一件黑色卫衣、两件连帽上衣、一条深蓝色牛仔裤和一个电暖气盗走。被告人孙某某将电暖气扔在敦化市铁路*线*号楼附近,其余衣物被其放在其母亲黄某某家中。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判决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办案说明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七)视频光盘一张;
(八)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术国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镇**村;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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