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圩**号,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19日14时至15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徐某某徐城镇东平二路土产公司楼下港汇店门口处的一辆日新牌电动车及电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900元、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证件被被告人孙某某盗走。被害人称电动车现约五成新,值款1000元。
二、2019年5月3 1日7时至11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在徐某某徐城镇东平三路二中对面水果店门口处被被告人孙某某盗走一辆胡椒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码:1602217********,电机号码:JYXGI097********。经鉴定:电动车值款3112元。
三、2019年07月13日06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在徐某某徐城镇木兰大道“凯裕明珠楼”一楼楼梯口处被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走一辆紫蓝色美翎牌大公主款电动车,型号:TDM**** 。经鉴定:电动车值款2700元。
四、2019年7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徐某某徐城镇德新一路大鹿东跨境体验中心店门口处被被告人孙某某盗走一辆钛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码为:LR4DE1B02********,电机号码:10ZW6********。经鉴定:电动车值款2660元。
五、2019年07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苏某某在徐某某徐城镇城东大道电信倶乐部后恒兴居出租屋楼下停车场处被被告人孙某某盗走一辆雅迪牌哑光魔力蓝电动车,该车车架号码为:LR4DE1G06********, 电机号码:10ZW6********。经鉴定:电动车值款3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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