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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庆云县**镇**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步行至庆云县****村张某某宅,孙某某翻墙进入院,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放于正房东数第二间屋内的现金149元,后被张某某发现,孙某某翻墙逃跑。

     2.2016年7月份一天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步行至****村王某某宅,孙某某翻墙入院,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于院内的铁质零部件,涉案价值44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两起,涉案总价值193元。

另查明,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1年1月12日,孙某某已向本院退赔现金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作案时所穿裤子、拖鞋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德州市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7.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刘炳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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