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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无业。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大阳牌两轮踏板电动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到青岛市黄岛区**村“鑫源摩托车店”欲将电动车出售销赃时被抓获。经价值认定,该涉案大阳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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