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5********,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安丘市人,无业,户籍地安丘市**镇**村,捕前租住潍坊市潍城区**宿舍。2013年10月11日因抢劫罪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潍坊高新区**停车场处,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大众速腾汽车内盗窃现金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判决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累犯、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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