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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街道**村**号。2011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28日因犯涉嫌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12月19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车到寿光市稻田镇昌大路与308国道交叉口附近,先后盗窃寿光市**镇**村潘某甲家、**镇**村董某某、马某某家大棚内薄膜一宗;在**镇**村潘某乙家大棚盗窃未遂。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车到寿光市**镇**村王某甲家大棚内薄膜一宗。

3、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车到**街道**村大棚区处,盗窃王某乙、王某丙家大棚内的薄膜一宗、平板推车一辆;同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返回的路上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物品,经鉴定价格共计569元。其中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查获的物品已经返还给王某乙、王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萍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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