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6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阜阳商厦老凤祥专柜,被告人孙某某在试戴黄金手链时,盗窃该专柜一条黄金手链。被盗手链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250元。
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向被害人归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1)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泉价认定〔2019〕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皖高〔2019〕精鉴字第2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敏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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