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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25号

告人孙某某,1992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92********,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区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417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区家乐福楼下巷内的“**面庄”,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OPPO A79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一部iPhone 5s手机(经鉴定:价值200元)盗走,后在小刘庄附近将两部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区柏园美食街“**饭店”,将被害人方某甲放在吧台上的一部OPPO A59s手机(经鉴定:价值230元)盗走,后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区前锋新村助听器店,将被害人方某乙放在茶几上的一部VIVO NEX手机(经鉴定:价值1600元)盗走,后将手机以700元的价格销赃,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7日,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有酒精依赖综合征,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书证;

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思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敏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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