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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行政村**号。因扒窃,于2011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与邵某某(另案处理)在车牌号为皖F*****的1路公交车内,当1路公交车行驶至相山区工会广场站台附近时,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左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小米MI6X型手机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小米MI6X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被盗的黑色小米MI6X手机于2020年3月15日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到案经过、指认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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