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现住桐城市**镇**村****附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夏天至2020年1月,先后七次在桐城市**镇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51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刘某某家门前,将刘某某家门前的1盆白玉兰、2盆白百合盗走,1盆白玉兰的价值约15元,1盆白玉兰的价值约22元。
2.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路齐某某家门前,将齐某某家门前的2盆芦荟、1盆玉树花、1盆多肉、1盆滴水观音、1盆菊花等10盆花盗走。经鉴定,1盆玉树花的价值约22元、1盆芦荟的价值约22元、1盆菊花约为15元、1盆多肉(仙人指)约27元、1盆滴水观音约15元。
3.2019年夏天某一天晚上,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路严某某家门前,将严某某家门前的1盆杜鹃花盗走。经鉴定,1株杜鹃花的价值约25元。
4.2019年夏天某一个晚上,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路胡某某家门前,将胡某某家门前的1盆兰花、1盆吊兰1盆茶花盗走,价值约50元。
5.2019年夏天某一天晚上,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路钱某某家门口,将钱某某家门口的1盆茶花盗走。经鉴定,1盆茶花的价值约15元。
6.2019年夏天某一天晚上,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汪某某家门前,将汪某某家门前的1盆四季美红海棠、1盆吊兰(约13元)、1盆月季花(约12元)盗走,经鉴定1株四季美红海棠的价值约25元。
7.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桐城市**镇**村**组梁某某家门口,将梁某某家门口的1盆山茶花盗走,经鉴定价值约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检察官助理:陶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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