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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公寓**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1995年12月21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至25日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大学北门**便利店内,采取将商品藏匿于自身衣物,后趁人不备逃匿的手段,共计七次窃取该便利店内白酒、腐竹、鱿鱼须等食品供自身食用。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上述手段窃得巧克力等食品欲再次逃匿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案发后,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从便利店内窃取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等物证;

2. 废弃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7. 现场监控录像;

8.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6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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