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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旅店。因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男,38岁)停放在幼儿园门前的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黑E****B)副驾驶车门拽开,进入车内进行盗窃。孙某某在车扶手箱内盗窃1个黑色皮质折叠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元,9张银行卡、1张医保卡、1张身份证。随后孙某某步行至**小区附近将黑色钱包连同里面的证件扔到桥下草地里,将钱包内4300元现金存入其银行卡中。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钱款、钱包及证件全部起获并返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指认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瑭  

202085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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