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0********,汉族,初中学历,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崇阳县**镇**街**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先行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嘉鱼县**镇**村**组**湾,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盗走了青花瓷瓶一个,摩托车一台,电视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义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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