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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2********,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丰**乐园****2006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松广场公交站乘坐75路公交车前往旭升街途中,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双肩包内GUCCI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259元)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000 元,GUCCI钱包被其丢弃,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书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晓芳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小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遂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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