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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室。2011年7月12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室“老五电动车行”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

二、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又至上述电动车行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

三、2019年10月6日23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又至上述电动车行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抓获经过;

3.指认现场照片;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

7.谅解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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