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22日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湖滨小区**幢**号路旁,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的黑色起亚轿车(车牌号为浙J1****)车门,将其放在副驾驶前部柜子钱包内人民币1800元盗走。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椒江区五洲网吧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查扣所盗赃款人民币1100元,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