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7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住**镇**村**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广场**栋**号铺**果蔬店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的现金约70元和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899.1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1月12日,孙某某因此次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二、2020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公寓**栋**房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的羽绒服1件(价值58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羽绒服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三、2020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公寓**栋**房门口,将被害人詹某某的衣服2件(价值共126元)盗走,后又在公寓**栋**房门口,将被害人廖某某的靴子1双(价值为245.7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2月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公寓**栋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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