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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号,住**镇**路**弄**号**室。(以上均系自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世纪大道站至巨峰路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俞某某醉酒后坐在座位上不备之际,窃得其放置在身旁的IphoneXR型手机一部,得手后下车逃逸。被害人发觉手机失窃后报警,民警调取监控录像锁定被告人孙某某,并于2019年10月31日将其抓获归案。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IphoneXR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85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人陆某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及其到案经过。

2、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手机失窃及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85元的事实。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摄影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手机的外观特征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出具的公函,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按自报处理,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浦东新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犯罪的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秦为

检察官助理:董芳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376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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