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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射洪市潼射镇马鞍山寺庙,在寺庙厨房内盗走腊肉5kg、香肠1.5kg、鸡蛋20枚、鸭蛋25枚、蜂蜜1kg等物品,后将其背回家中全部食用。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29元。

2、2020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采用钢丝钳撬开厨房门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复兴镇桥楼村1组谢某某家中,在厨房冰箱内盗走猪肉15kg、猪尾肉7kg、猪蹄子4kg、牙冠骨1kg和猪皮0.5kg。后被告人孙某某将盗窃所得猪肉全部藏匿于本镇红花村8组村民文某某家中。同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被被害人谢某某扭送至复兴派出所。同日,侦查人员将被盗猪肉发还被害人谢某某。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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