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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峰,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镇*行政村*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范家庄小区10号楼1单元5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7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凌晨2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与文源街交叉口东南角的停车场内,被害人董*帅喝醉后睡在车牌号为豫EN7**5的车内副驾驶位上,被告人孙某某趁机从该车副驾驶一侧将董*帅的黑色华为nova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135元。当天早上,被告人孙某某又用该手机支付购买生活用品花费629.5元。

2、 2020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吉祥春天门口北侧人行道上,被害人岳*华醉酒后睡在地上,被告人孙某某趁机将岳*华身下的金色iphone6S手机和手腕上的飞亚达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26元,手表估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

3、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清风街与铁四路交叉口向南文明东区西门口,被害人李*利醉酒后睡在路东的长凳上,被告人孙某某趁机将李*利掉在长凳下的白色360N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胜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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