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68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临潼区***4组44号。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阎某某竹苑小区3栋东单元*楼*户被害人贾**家窗前,见家人无人,遂用手将窗户防护网掰开钻入室内实施盗窃,窃得一枚黄金戒指及一串黄色珠子项链,将盗得物品藏匿到该楼南侧车棚外墙下水泥池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贾**被盗金戒指价值2333.5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11日,孙某某来到阎某某竹苑小区14栋东单元*楼*户被害人李*家窗前,见家中无人,遂用手将窗户防护网掰开钻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得4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贾**、李*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O二0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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