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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街**号**单元**室,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号楼。2016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永昌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店,盗窃店内瘦肉、蔬菜、果汁、牙膏等生活用品共计28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372.44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相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清单、补买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7372.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丽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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