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13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金华市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三次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窃得被害人邵某某放置于此处的废旧电线。孙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13日。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街道**小区**幢**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门口的李宁牌运动鞋1双和新百伦牌运动鞋1双。
3.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街道**东路**洗衣店门口,窃得洗衣店老板王某某放置于门口的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蓝色耐克运动鞋1双。
案发后,被盗赃物运动鞋3双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发还清单、新狮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卷复印件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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