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驾昌河面包车(车号豫NGJ***)行驶至林七乡王岗村一条公路旁边时,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贾某某家一条格力犬偷走,经鉴定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甲的证言;4.物证照片;5.鉴定意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元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40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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