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街道**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区某花园对面某快递点,利用之前在该快递点工作时私下配备的钥匙打开快递点的店门偷走货架上一个快递件(内有雅诗兰黛精华露两瓶、海蓝之谜精华一瓶、古驰香水一瓶),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30日18时许,孙某某看到同事发来的监控视频后,知道自己犯罪行为被发现,便将盗窃所得其中三瓶化妆品装好放到某某区某某便利店。随后某某区某快递点负责人林某甲到该便利店将三瓶化妆品取走。经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鉴定,被盗的四瓶化妆品(雅诗兰黛精华露两瓶、海蓝之谜精华一瓶、古驰香水一瓶)价值为人民币2210元。2020年7月1l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化妆品四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的证实;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提取、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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