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尚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屯的大棚,将大棚塑料膜划开了一道口子后盗窃60斤久久草莓、25个草莓板。
2、2020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捷马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屯的大棚,用石头将大棚的门锁砸坏后进入大棚,盗窃30斤红艳草莓、4个草莓板、1个草莓筐。
3、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于某某对面的大棚,盗窃30斤红霞草莓、2个草莓板、6个白钢盆。
4、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丛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和**屯交界处的大棚,盗窃50斤久久草莓、20个草莓板。
5、202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捷马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乔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屯十字路口南走100米的大棚,用石头将大棚门锁砸坏,盗窃50斤红艳草莓、16个草莓板。
6、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大桥南走50米的位置,用铁棍将棚头房的门锁砸坏,盗窃50斤红艳草莓、10个草莓板。
7、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韩某某位于庄河市**镇**村**屯的大棚,用棚头房旁边的铁棍将门锁别坏,盗窃50斤红霞草莓、5个草莓板、6个白钢盆、3个草莓筐、1袋草包枯草胞杆菌化肥。
被告人孙某某将七次盗窃来的草莓用电动三轮车拉回自家院子里,并与自家草莓一起卖于他人。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34.2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主动到庄河市公安局光明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与七名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孙某某涉案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大庄价认刑[202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庄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