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街**。
2008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止。
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市春泽名园步行街小巷人家麻将馆,见被害人范某某趴在麻将台睡觉,手机屏保没关。遂拿走范某某手机,通过范某某支付宝花呗扫自己手机收款码,盗刷被害人范某某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害人支付宝花呗账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姚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监控视频光盘1张,涉案华为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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