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捕前暂住荣成市**街道**村**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在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用魏某某手机以微信转账方式将魏某某银行卡内5900元转入自己微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检察官:唐贝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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