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号,现住肥城市**镇**号楼**单元**室,系**厂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镇服装店、超市内,趁店员不备先后盗窃6次,盗得物品一宗,其中盗窃既遂5次、未遂1次。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3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镇“北京娃娃”服装店内,盗窃儿童服装6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80元;同年7月13日,其在该商店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店员当场发现而盗窃未遂。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镇“小P孩”服装店内,盗窃儿童服装5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0元。
3.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镇“快乐妈咪”服装店内,盗窃防晒衣、儿童用品等。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96元。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镇“时尚鞋服超市”内,盗窃女式上衣一件。
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镇“新一村超市”内,盗窃鸡蛋、火腿肠、猪耳朵、饼干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五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强
毛绪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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