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镇**区**组。2002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7月23日犯因盗窃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2月19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宾县宾州镇内多次砸车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590元。
1在西城街金穗小区内,将赵某某黑A901NC福特车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车内施华洛世奇紫金项链一条。
2在西城街学府新区B栋楼下,将于某某黑色A9H5W5白色捷达车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人民币90元。
3在国土宾馆门口,将杨某某黑LGS760出租车车窗砸碎盗窃一个钱包未有现金。
4在集贸小区门洞内,将王某某黑LAU623砸车盗窃出租车内现金300元。
5在奋斗街上海花园小区内,将曹某某黑LJQ883银色五菱荣光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0元。
6在宾县宾州镇文化街通达家园小区内,将刘某某黑LDZ268奔腾X80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0多元。
7在奋斗街五小学东大墙运足看护班门前,将宋某某白色本田CRV副驾驶玻璃砸碎因车内无现金未盗窃财物。
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损坏7辆车的车玻璃共价值人民币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6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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