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小蚌埠镇**楼村**楼**路**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花园小区**栋**单元401。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商城对面情缘保健品店内,以买药为由,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里的VIVO牌Y85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
二、2018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蚌埠市蚌山区米亚农贸市场天天新鲜水果店内,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水果上面的华为牌荣耀5A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三、2018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品牌童装特惠店内,以买衣服为由,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小米牌6X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2018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段小区西门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掌握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销售票据、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关于孙某某涉嫌盗窃案破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孙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害人姚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情缘保健品店外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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