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酒吧内,从其所坐的吧台下边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之前存放于此的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4,000元)。现赃物已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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